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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梯出口歐盟需符合歐盟的技術法規及協調標準,以確保產品安全、電磁兼容(EMC)、能效等符合歐盟市場準入要求。以下是核心法規與協調標準的詳細說明:
核心指令:電梯指令(LIFT,2014/33/EU)
適用對象:
整梯類:客梯、客貨電梯、液壓電梯(如符合 EN 81 - 20 標準)。
安全部件:
層門 / 轎門門鎖裝置
安全鉗(瞬時式、漸進式)
限速器
上行超速保護裝置(制動器、UCMP)
緩沖器(蓄能型、耗能型)
含電子元件的安全回路(如控制柜)
UCMP(防轎廂意外移動裝置)在新指令中被列為獨立安全部件。
排除范圍:礦山升降機、軍用 / 警用電梯、劇院升降機、施工升降機、車載升降機等。
核心法規框架:
1. 機械指令(2006/42/EC)
電梯屬于“機械”類別(MD第2條定義),需滿足機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(Essential Health and Safety Requirements, EHSRs)。該指令適用于電梯的設計、制造、安裝及投入使用的全生命周期。
2. 低電壓指令(2014/35/EU)
電梯的電氣系統(如驅動電機、控制系統、照明等)若工作電壓在交流50-1000V或直流75-1500V范圍內,需符合低電壓指令,確保電氣安全(如防觸電、絕緣、耐電壓等)。
3. 電磁兼容性(EMC)指令(2014/30/EU)
電梯的電氣設備需滿足電磁兼容要求,避免對自身或其他設備產生電磁干擾(EMI),同時具備抗干擾能力(EMS)。
關鍵技術要求(基于協調標準):
歐盟通過協調標準(EN)具體落實指令的安全要求。電梯的核心協調標準為EN 81系列(由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制定),主要包括:
1. EN 81-20:2014+A1:2020《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第20部分: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》
覆蓋電梯的設計、材料、結構、安全部件(如門系統、驅動裝置、制動系統、超載保護、緊急制動等)的基本安全要求。
關鍵要求示例:
門的安全:防止夾人(如光幕、安全觸板)、門的強度(抗沖擊);
防墜落與超速保護:限速器-安全鉗系統、緩沖器;
緊急操作:緊急呼叫裝置(需與救援服務直接連通)、手動釋放裝置;
標識與說明:清晰的額定載重、速度、使用提示等標識。
2. EN 81-50:2014《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第50部分:電梯部件的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》
規定了電梯關鍵部件(如門鎖裝置、限速器、安全鉗、緩沖器等)的設計、測試方法和性能要求。例如:
門鎖裝置需通過機械強度測試和電氣安全測試;
限速器需在電梯超速時可靠觸發安全鉗。
3. 其他相關EN標準
EN 13015:2001《電梯、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維護保養規則》:規定了維護周期、檢查項目(如潤滑、部件磨損)及記錄要求;
EN ISO 12100:2010《機械安全 設計通則 風險評估與風險降低》:要求制造商進行全生命周期風險評估(如識別機械傷害、電氣傷害等風險,并采取防護措施)。
合規流程要點:
風險評估:依據EN ISO 12100,識別電梯全生命周期內的潛在風險(如機械傷害、電氣故障、困人風險),并制定風險降低措施。
技術文件準備:包括設計圖紙、BOM表、測試報告(如EN 81-20/50測試、EMC測試)、風險評估報告、使用說明書等。
合格評定:
低風險電梯(如普通乘客電梯):通過內部生產控制(Module A),由企業自行驗證符合性。
高風險電梯(如高速電梯、醫用電梯):需由歐盟公告機構(Notified Body)進行第三方審核(如Module B+D、Module H1),頒發EC型式檢驗證書。
CE標志與DoC:產品加貼CE標志,并簽署符合性聲明(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),聲明中需包含法規編號、公告機構信息(若有)等。
常見標準:
EN 81 - 21:加裝電梯安全規則
EN 81 - 22:斜行電梯安全規則
EN 81 - 58:電梯防火門安全規則
EN 81 - 70:無障礙電梯安全規則
EN 81 - 72:消防梯安全規則
EN 81 - 77:抗震電梯安全規則